宁津县公安局官网(宁津县公安局关于7起环境污染案件处罚公告)

2023-10-02 09:38
宁津县公安局对7起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罚通知书
2020年1月4日至1月24日,宁津县公安局共查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1起,刑事拘留1人;共办理治安案件6起,行政拘留6人。现将处罚决定公告如下:
1。宁津县原种子厂小型炼油环境污染案例2020年1月4日,我局接到环保分局线索,宁津县原种子厂园区内存在非法小规模炼油行为。接到举报后,我局环安大队立即开展调查。 1月6日,违法行为人李某被依法传唤。经审讯,李某对自己非法经营小炼油厂排放污染物的事实供认不讳。我局依法立案行政案件。 1月7日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条规定,对李某依法行政拘留15日。 1月19日,我局收到第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号移送函和检测报告,根据第八十二条的规定,对李某依法予以刑事拘留。
2。王某福非法处置危险物品案。 2020年1月24日22时00分左右,王某福在宁晋县工商街杨国福麻辣烫前非法燃放烟花爆竹。他被警方抓获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三十条的规定,对王某福依法给予行政指控。被拘留7天。
3。王某清非法处置有害物质案。 2020年1月24日22时许,王某清在宁津县兴宁街道质监局门口非法燃放烟花爆竹。他被警方抓获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三十条的规定,对王某清依法给予处分。行政拘留7日。
4。沉某非法处置危险物品案。 2020年1月24日23时许,沉某在宁津县计委家庭大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,被警方抓获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三十条的规定,对沉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。
5。李某涵非法处置有害物质案。 2020年1月24日23时许,李某涵在宁津县118宾馆前非法燃放烟花爆竹。他被警方抓获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条规定,对李某涵依法处行政拘留7日。
6。王某强非法处置有害物质案。 2020年1月24日23时许,王某强在宁晋县吉祥路邮电公寓对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。他被警方抓获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三十条的规定,对王某强依法处行政拘留7日。天。
7。史某非法处置危险物品案。 2020年1月24日23时许,施某在颐和绿洲北区西侧空地非法燃放烟花爆竹。他被警方抓获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三十条的规定,对石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。
2020年1月27日
原标题:《宁晋县公安局关于七起污染环境案件的处罚通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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